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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謝源倍原 告 謝鈞騰原 告 謝承達原 告 謝佩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複 代理人 謝宗穎被 告 廖俊蔚訴訟代理人 王秋鵬被 告 盧春燕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盧福順被 告 蕭秀齡

號高慶鎮

號高慶湖

9號高慶長沈佐萍

號黃天耀

號胡翁淑昭

巷14弄6號4樓之1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被 告 謝承霖訴訟代理人 謝合展告知訴訟人 許鴻淵

5號邱芷芸

段106巷3弄59號2樓余永鏗

04巷18號余張鐘嬌

04巷18號林易嫻

21巷107弄16號王揚仁

號游祥源

仁愛巷16弄14號林瑜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使用代價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至第7頁關於「附表四」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五」;第6頁第16行「附表序號5」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五序號5」;第7頁第13行、第12頁倒數第11行「被告被告廖俊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廖俊蔚」;第10頁倒數第2行「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一至九所示」;第14頁第14行「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等」;第16頁附表一編號二「㈢謝承達:1,317元」、「㈢謝承達:798元×12月×27600/232429=1,31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㈢謝承達:1,137元」、「㈢謝承達:798元×12月×27600/232429=1,137元」;第17頁附表一編號八「㈣謝佩真:」、「㈣謝佩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㈣謝佩真:910元」、「㈣謝佩真:644元×12月×27366/232429=910元」;第17頁總計金額欄「㈢謝承達:9,5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㈢謝承達:9,360元」;第17頁主文欄應更正如附表甲所示;第19頁至第21頁主文欄應更正如附表乙所示;第22頁「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四」;第23頁編號二「但被告廖俊蔚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更正為「但被告廖俊蔚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第25頁「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附表甲: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 │主文: ││㈠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肆元│㈠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告謝源倍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 告謝源倍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㈡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肆│㈡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 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 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 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㈢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元,及│㈢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源倍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元。 │ 承達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㈣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㈣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謝源倍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 │ 謝佩真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 │└──────────────────────────┴──────────────────────────┘附表乙: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 │主文: ││㈠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玖元,│㈠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玖元。 │ 謝源倍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玖元。 ││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及│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鈞騰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 ││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元,及│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承達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元。 ││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壹元。 │ 謝佩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㈡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元,及│㈡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源倍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元。 ││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及│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鈞騰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 ││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壹元,│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壹元。 │ 謝承達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壹元。 ││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佩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 ││㈢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㈢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柒元。 │ 謝源倍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 ││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陸元,│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陸元。 │ 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陸元。 ││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肆元,│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肆元。 │ 謝承達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肆元。 ││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捌元。 │ 謝佩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 ││㈣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肆元,│㈣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肆元。 │ 謝源倍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肆元。 ││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貳元,及│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貳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鈞騰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貳元。 ││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及│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承達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 ││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貳元。 │ 謝佩真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㈤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㈤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伍仟柒佰伍│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拾壹元。 │ 告謝源倍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貳仟肆佰貳│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拾貳元。 │ 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息,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壹元。 │ 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壹仟陸佰伍│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拾柒元。 │ 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㈥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壹元,│㈥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壹元。 │ 謝源倍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壹元。 ││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捌元。 │ 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伍元。 │ 謝承達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捌元。 │ 謝佩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㈥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肆元,│㈦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肆仟伍佰玖│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拾肆元。 │ 告謝源倍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肆元。 ││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伍元。 │ 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 ││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伍元。 │ 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 ││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肆元。 │ 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㈦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㈧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源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及自│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 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 │ 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鈞││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及自│ 騰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 ││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並│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及自││ 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 │ 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柒佰參拾貳元,及自│ 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承││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並│ 達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 ││ 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柒佰參拾貳元,及自││ 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柒佰參拾貳。 │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㈧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參仟零貳拾元,及│ 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 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佩││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真新臺幣柒佰參拾貳元。 ││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參仟零貳拾│㈨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參仟零貳拾元,及││ 元。 │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告謝源倍新臺幣參仟零貳拾元。 ││ 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壹仟貳佰│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柒拾貳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及│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及││ 。 │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捌佰柒拾元,及自│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告謝承達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捌佰柒拾元。 │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捌佰柒拾元,及自││ │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謝佩真新臺幣捌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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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