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源倍
謝鈞騰謝承達謝佩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蔚等10人間請求土地使用代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834元(計算式:506,278×3=1,518,8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