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6號原 告 丁○○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己○○、甲○○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10,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6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