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9號原 告 吳如寳
吳如芳被 告 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林泓帆律師被 告 賴漢文
賴玉炮吳秉儒賴素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