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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9號原 告 吳如寳

吳如芳被 告 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林泓帆律師被 告 賴漢文

賴玉炮吳秉儒賴素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