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進文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複代理人 劉秋芳複代理人 張喬茵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永盛訴訟代理人 朱瑞輝被 告 兼訴訟代理人 蔡友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