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960號原 告 連姿晴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律師被 告 邱任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就施美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95年彰資字第164490號收件,於民國95年8月21日設定之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⑴原告對於訴外人施美合有新台幣(下同)1,703,163元之本
票債權,因施美合屆期不為清償,原告乃聲請貴院以99年度司票字第23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聲請貴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18013號強制執行在案。詎料於查封施美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時,始發現施美合與被告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有2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在,致使系爭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底價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因而造成原告求償無門。
⑵經原告聲請閱覽貴院99年度司執字第18013號強制執行事件
卷宗資料後,發現被告於聲明參與分配時,所提出之權利證明文件,非但未見債權證明文件,其還親筆敘明「經查並無其他資料可提供」等語,足證系爭抵押權並無擔保之債權存在。從而原告得基於施美合債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施美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被告就施美合所有如附表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5年8月21日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設定登記本金200萬元之抵押權(收件字號:彰資字第164490號)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施潔(即施美合之父親)分別於86年、87年及92年間向被告借款30萬元、70萬元及100萬元,施潔屆期無法清償,故以其女兒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以為擔保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被告復自認其與訴外人施美合間確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抵押權係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債權既不存在,其抵押權即無從存在。系爭抵押權既不存在,其登記自有妨害所有權人所有權之行使,從而原告代位其債務人施美合,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附表: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設定權│義務人兼││號│ │目│平方公│利範圍│債務人 ││ │ │ │尺) │ │ │├─┼─────────┼─┼───┼───┼────┤│1 │彰化縣彰化市○○段│建│1,820 │10000 │施美合 ││ │南郭小段233-26地號│ │ │分之18│ │└─┴─────────┴─┴───┴───┴────┘┌─┬───┬────┬──┬────────┬─┬─┐│編│ │ │建築│建 物 面 積 │設│義││ │ │基地坐落│式樣│(平方公尺) │定│務││ │ │ │主要├────┬───┤權│人││ │ │ │建築│樓層面積│附屬建│利│兼││ │建 號├────┤材料│ │物主要│範│債││ │ │ │及房│ │建築材│圍│務││ │ │建物門牌│屋層│合 計│料及用│ │人││號│ │ │數 │ │途 │ │ │├─┼───┼────┼──┼────┼───┼─┼─┤│ │ │彰化縣彰│鋼筋│13樓層:│陽台:│全│施││ │ │化市南郭│混凝│92.41 │17.17 │部│美││ │ │段南郭小│土造│ │ │ │合││ │ │段233-26│14層│ │ │ │ ││ │ │號 │樓房│合計: │ │ │ ││1 │10100 ├────┤ │92.41 │ │ │ ││ │ │彰化縣彰│ │ │ │ │ ││ │ │化市南校│ │ │ │ │ ││ │ │街72巷5 │ │ │ │ │ ││ │ │號13樓 │ │ │ │ │ │├─┼───┴────┴──┴────┴───┴─┴─┤│備│共用部分:南郭段南郭小段10139建號,1,757.86平方 ││ │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南郭段南郭小段10140 ││考│建號,1,6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