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60號上 訴 人 邱任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姿晴間確認抵押權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