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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87號原 告 陳武雄原 告 陳亮宏原 告 陳亮名原 告 陳亮才原 告 陳亮壽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古旦間請求給付房份金事件,原起訴之原告陳泳銓(即陳順助)等九人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1,591元,惟本件經追加原告陳武雄等五人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4,8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739元,扣除原告陳泳銓(即陳順助)等九人已繳納之新台幣31,591元,尚欠新台幣5,1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武雄、陳亮宏、陳亮名、陳亮才及陳亮壽等五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追加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裁判案由:給付房份金
裁判日期:20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