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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監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193號聲 請 人 陳清桂利害關係人 陳秀霞即受監護人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陳秀霞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全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陳秀霞之子,前經貴院98年度禁字第169號裁定選定為受監護之監護人在案。茲因受監護人之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債務,受監護人應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是,為此擬將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收件號碼:桃資登字第527430號,所設定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塗銷。又為負擔受監護人將來生活及醫療支出,爰聲請貴院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及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2千元之股金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子,業經本院以98年禁字第169號裁定指定其為受監護人之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受監護人財產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8年度禁字第169號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又受監護人既因心神喪失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此類身心障礙患者通常須長時間治療及專人照護,故日常生活須陸續支出相關之醫療、看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應可理解。本院審酌受監護人年事已高,聲請人亦無經濟來源,為符受監護人之利益,有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必要,對此受監護人之女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美君、陳雅玲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有同意書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受監護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於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2千元之股金部分,因該投資並非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處分不動產」,毋庸經本院許可,而屬同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自應循該項規定辦理之,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法第110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俞文附表一:抵押權

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收件字號及擔保金額

1、桃園縣○○鄉○○段 5分之1 桃資登字第527430號565地號 最高限額新台幣50萬元

2、桃園縣○○鄉○○段 全部 桃資登字第527430號118建號 最高限額新台幣50萬元附表二:所有權

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彰化縣○○鎮○○段○○○○○號 2,546平方公尺 9600分之

539

2、彰化縣○○鎮○○段○○○○號 804平方公尺 2709分之

220

3、彰化縣○○鎮○○段○○○○號 764平方公尺 2709分之

220

4、彰化縣○○鎮○○段○○○○○○號 80平方公尺 全部

5、彰化縣○○鎮○○段328建號 91.20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