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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 告 李明哲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日期:201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