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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160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25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郭秀琪債 務 人 陳宏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應給付手續費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