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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90號聲 請 人 江竺芸法定代理人 王鈺雯相 對 人 張世璿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度執全字第五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於一百年一月二十日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008002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前依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49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所出具之保證書,向本院聲請以100年度執全字第50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嗣因上開假扣押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廢棄,假扣押執行程序亦已撤銷,聲請人復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7月15日北院木100司執全助木字第99號通知影本、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494號假扣押卷、100年度執全字第50號假扣押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9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88號抗告卷等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次查,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