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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紫山代 理 人 楊足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至紘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通知公告,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

97 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里○○○路○段245之3號,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