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000上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未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0年8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