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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司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裁判日期:20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