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住院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