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 告 邱世芳訴訟代理人 張修福
吳政峰被 告 邱進來
邱永必邱永豐邱新建顏邱春花邱洪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28號代位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28號代位請求撤銷調解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