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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家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 告 邱世芳訴訟代理人 張修福

吳政峰被 告 邱進來

邱永必邱永豐邱新建顏邱春花邱洪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28號代位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28號代位請求撤銷調解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