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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家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蘇妍菁

蘇榮華蘇小虎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婉甄

22號相 對 人 盧常哲

22號關慶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瑤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