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伍曉勤代 理 人 鍾志芬相 對 人 賴信樺原名賴奕達.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2006)端民初字第86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同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確定(西元2006年端民初字第86號),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2006)端民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書及其生效證明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肇慶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8)核字第114228、(99)核字第053241號證明書為證。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2006)端民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影本,業於西元2009年(即民國98年)
0 月00日生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8)核字第1142 28、(99)核字第053241號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乃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該事件由相對人住所地之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未違背我國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又上開判決內容以兩造經戀愛結婚,但雙方遇事缺少溝通,未妥善處理好家庭關係,至使雙方感情出現裂痕,雖經該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但兩造仍過分居生活,夫妻關係毫無好轉,已無何好可能,故准予離婚,以及就兩造間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範圍所為之判斷等項,認事用法,核無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