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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抗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7號抗 告 人 黃秋漵

黃冠榕兼法定代理人 甘玲玲相 對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抗告人「黃秋溆」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秋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抗告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