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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抗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48號抗 告 人 藍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永芳相 對 人 樺興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智聰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號判例、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83年臺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藍暉企業有限公司、抗告人黃永芳於民國99年12月24日、100年1月17日及99年2月9日簽發免除做成拒絕證書,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51,840元、783,729元及3,780,000元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3紙,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詎經其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3紙為證。原裁定經審查後認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而准許相對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以:抗告人公司與相對人公司間係訂有契約之合作廠商,相對人公司要求其給付抗告人公司材料貨款工程款時,抗告人公司須開立統一發票、簽收對帳單及商業本票,如抗告人公司不開立商業本票,相對人公司即不付款,此為無理規定。又系爭本票3紙係抗告人公司向相對人公司請款時,依相對人公司要求開立之本票,今相對人執系爭本票3紙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實係不合理之舉動,爰提起抗告等語置辯。惟抗告人所稱即使屬實,經核均係對系爭本票債務存否之實體上權利有所爭執,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並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抗告人之配偶、3親等內之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3 審代理人。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抗字第48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99年12月24日 │1,851,840元 │未記載 │100年9月17日 │WG00000000 │ │├──┼───────┼─────────┼───────┼──────────┼────────┼──┤│002 │100年1月17日 │ 783,729元 │未記載 │100年9月17日 │WG00000000 │ │├──┼───────┼─────────┼───────┼──────────┼────────┼──┤│003 │ 99年2月9日 │3,780,000元 │未記載 │100年9月17日 │無票號 │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抗告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