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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震懋金屬印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晴鈺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聿禾印鐵有限公司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裁判日期: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