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曾王嫌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市○○段第936號土地如獲通行權,該土地客觀約略增加之價額。
二、陳報原告請求通行權部分之客觀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