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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曾王嫌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市○○段第936號土地如獲通行權,該土地客觀約略增加之價額。

二、陳報原告請求通行權部分之客觀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