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清彬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禎順興土木包工業等2人請求支付委任之所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