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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顏進培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具狀提起拆物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等占用坐落彰化縣○○鄉○○段第481之12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裁判日期: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