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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白岳軒訴訟代理人 白昔周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6月7日具狀提起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繹如齊神明會之總財產價額暨原告之會員權所占比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