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張秀絨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鈴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