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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林銘章原 告 林明進原 告 林銘德原 告 林銘春原 告 林錦村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9日具狀提起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就坐落彰化縣○○鎮○○段第328地號土地之三七五租約影本並陳報該租約每期租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日期:201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