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吳宜諮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6日具狀提起撤銷支付命令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是否係欲對本院86年度促字第8280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吳宜諮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6日具狀提起撤銷支付命令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是否係欲對本院86年度促字第8280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