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2號原 告 蔡皇忠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具狀提起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彰化縣○○鄉縣○段第784地號土地所增之客觀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2號原 告 蔡皇忠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具狀提起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彰化縣○○鄉縣○段第784地號土地所增之客觀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