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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2號原 告 蔡皇忠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具狀提起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彰化縣○○鄉縣○段第784地號土地所增之客觀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