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具狀提起移交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移交財務報表等
裁判日期: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