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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陳婉原名為:陳建.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16日具狀提起拆物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有原告所有土地坐落彰化縣○○鄉○○段第221之4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