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5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華粉碎有限公司等3人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