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 白陳峯訴訟代理人 白昔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繹如齊神明會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員資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另本件由白昔周以原告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上訴,未附委任狀,代理權有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命補正委任狀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
裁判日期:201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