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銘源
施嘉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宗曉之間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9,742元(主文第1項為7,688元、第2項為14,012元、第3項為638,04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