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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 告 蕭文宗

蕭衡儀蕭富茂蕭紹球蕭紹堅蕭紹篡蕭紹潔蕭紹華蕭生利蕭生吉蕭秀鈺蕭惠玲蕭惠真蕭秋遷蕭惠姬蕭弼元蕭弼民蕭永立蕭雅方蕭秀鳳蕭奕森蕭奕熊蕭奕麃上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 告 公業蕭三甲法定代理人 蕭大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15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4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中高分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民事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