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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號上 訴 人 震懋金屬印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晴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禾印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裁判日期:201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