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陳美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蓮、劉宇燦、徐秋滿、詹坤恭、張慶輝之間請求給付通行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69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本院10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時向原告確認結果,原告表示係對上開五位被告每人均自87年5月20日起至100年10月30日止每月3,000元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故依此核定為新台幣2,420,500元(記算式:3000元×(161月+11/30月)×5人=2,42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057元,原告僅繳納11,692元,尚欠1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13,36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費
裁判日期:20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