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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柯錫佳被上訴人即原 告 達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1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8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