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5號上訴人即 洪木昆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啟明等二人間給付代辦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9,95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