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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詹勳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重間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1,642元,應徵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裁判日期:201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