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黃家駿被 告 高文山被 告 林洋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告林洋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洋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中第二項中關於「告林洋男」之記載,顯係漏載「被」字,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