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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上 訴 人 繹如齊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鄭 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岳軒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萬9,82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