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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07號原 告 謝依凌被 告 尚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立登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尚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及支票54紙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917,9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惟原告起訴狀自承被告並未申請設立登記等語,本院亦查無被告有設立登記之資料,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並非法人,不具有人格,自無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以被告為當事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