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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3號原 告 蕭碧妃被 告 黃雪紅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被告並應補陳歷次書狀所附證物並攜帶證物原本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日期: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