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3號原 告 蕭碧妃被 告 黃雪紅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被告並應補陳歷次書狀所附證物並攜帶證物原本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