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5號原 告 范世明被 告 林范淑貞被 告 范文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 告 范淑惠
范忠賢范玲珍吳秀環吳雅雯吳讚育法定代理人 吳琨琳被 告 吳雪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