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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2號上 訴 人 全毅塑膠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惠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交付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交付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