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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法定代理人 劉玄詠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博維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報酬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80,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等
裁判日期: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