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法定代理人 劉玄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博維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報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9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6,635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05,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61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